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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上漏水急煞人 庭前调解修复“邻里情”

发布时间:2023/10/30 浏览量:1758

常言道“远亲不如近邻”

邻居与我们互为生活空间相接、往来密切的对象,邻里之间本应互相包容、互帮互助,但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纠纷发生磕绊也在所难免,近日,雁塔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邻里漏水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。

案件回顾

2022年6月,邵某发现自家卫生间、客厅等顶部渗透污水,已严重损毁屋内装修,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派员检查后发现是楼上邻居李某家装修导致,双方就修复与损害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,无奈之下,邵某只得诉至法院。

民一庭李晓婷法官收到案件后,在预审案卷材料前提下基本掌握了案件事实,后在此基础上又分别联系原、被告进行询问,进一步明确了争议焦点,经了解,双方仅是在具体漏水部位及维修方案上分歧较大。在李晓婷法官长达几小时的耐心释法明理下,双方最终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协商一致,李某也承诺积极修缮漏水部位,成功达成调解。

法官说法

雁塔法院民一庭 李晓婷法官

本案原、被告双方属不动产相邻关系,应当按照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,在因李某房屋漏水问题而损害邵某房屋时,邵某有权主张李某赔偿损失、停止侵权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。

邻里常伴我们左右,好的邻里关系往往能增强我们的幸福感,带给我们更多温暖,发生纠纷时,邻里之间也请多一些尊重与理解,多一些体谅与包容,换位思考,共促和谐邻里关系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

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。

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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